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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集体经济研究中,社会学面临如何将“集体”概念化的挑战,马克思的公社思想为此提供了理论启示。马克思在古代社会史研究中确立了公社作为人类社会组织形态的历史普遍性,总结了氏族公社、家庭公社和农村公社的多元形态及其演变过程。马克思“公社”概念的核心是在历史实践中形成的社会联结和共同性,公社体现了个体与集体的融合统一。本文将马克思的公社思想与中国实践相结合,对当代中国的“集体”进行了概念阐释,为理解与指导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
在农村集体经济研究中,如何将“集体”作为一个实质性概念进行学术解释,一直是学界关心的议题。经济学研究将农村集体作为产权主体和法人组织,从产权理论、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合作机制等方面分析其发展路径(姚康镛,2015;刘守英、程果,2021),关注集体在所有权归属方式、占有方式、基本制度、经营管理方式等方面的经济关系和制度安排(王景新,2013;周延飞,2017;崔超,2021)。社会学中与“集体”最为接近的概念大概是“社区”,“社区”也是社会科学中定义最为繁多的概念之一(威廉斯,2016:125)。社会学围绕社区研究形成了多元的理论视角,包括人文区位的视角(吴文藻,1935;费孝通,2001)、文化的视角(Lin,1995;林耀华,2000)、组织结构的视角(施坚雅,1998)、社会网络和社会资本的视角(项飙,2000;帕特南,2011)、制度分析的视角(毛丹,2000;曹正汉,2002,2004;冯仕政,2007)、社会行动和社会冲突的视角(Coleman,1955;桑德斯,1982)、权力的视角(李友梅,2003;桂勇,2007)等,从不同侧面呈现了社区的内在构成及其动态变化,为理解中国城乡社区的变迁提供了分析工具。然而,这些理论传统在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现实议题时仍然存在不足。从方法论来看,微观层面的社区研究胜在对现实世界的深度剖析和理论建构,但难以通过研究数量的叠加形成对于“集体”概念的总体性归纳。从理论视角来看,社区研究的多元视角中缺少政治经济维度,且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区研究的主题迅速增多,分散的研究视角难以对“集体”进行整体性的理论阐释。因此,社会学已有的“社区”概念不能等同于“集体”,无法直接迁移到集体经济的研究中。
针对这些挑战,马克思的公社研究可以为有关“集体”的社会学阐释带来一定启发。长久以来,对马克思公社思想的讨论主要集中在马克思主义研究领域,主要以马克思早期的文本如《德意志意识形态》《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宣言》等为基础,从中分析和归纳其公社和共同体思想(欧阳康、王晓磊,2008;池忠军,2009;李义天、曲伟杰,2013)。近年来,随着马克思晚年古代史阅读笔记逐渐公开出版,国内马克思主义理论界对马克思晚年思想高度重视,出版了一系列研究读本,对其进行历史考证和当代解读(例如,曹典顺,2013;袁雷、张云飞,2013;李义天、田毅松,2013;贾向云,2017;张静,2021)。但这些对马克思公社思想的解读主要局限于马克思主义理论范畴本身,与中国的发展现实缺少经验连接,难以直接为中国社会发展提供理论解释和实践指导。
鉴于此,本文从社会学的视角解读马克思的公社思想,以期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新的理论基础。本文以马克思1870—1880年间写作的文章、书信、阅读笔记为主要文本进行文献研究。文章第二部分回顾马克思19世纪下半叶公社研究的历程;第三部分从历史实践层面介绍马克思关于公社历史普遍性、多样性与能动性的观点;第四部分从思想内涵层面提出马克思“公社”概念的核心是建立共同性,面向未来的公社形态是个体和集体的融合统一;第五部分将马克思的公社思想与中国发展现实相结合,对当代中国的“集体”进行概念阐释。
作为一门研究人类社会生产、交换、产品分配的条件与形式的科学,政治经济学的范畴不只限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生和发展。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全面批判除了深入了解资本主义的生产、交换和分配形式之外,还要对发生在这些形式之前的,或者在不太发达的国家内和这些形式同时并存的那些形式加以研究与比较(恩格斯,2018:525)。然而,在1848年之前,马克思或恩格斯对于非资本主义的思考或阅读是很少的(Hobsbawm, 1964:26)。直到1848年,马克思的目光基本上投注于德国、法国和英国等国家(Basso, 2017:56)。沙宁(Teodor Shanin)把马克思的思想历程分为三个阶段:早期马克思(19世纪40年代),中期马克思(19世纪50、60年代)和晚期马克思(19世纪70、80年代)(Shanin,1981)。在霍布斯鲍姆(Eric Hobsbawm)看来,马克思的职业生涯中有两个时期特别关注前工业社会或非欧洲社会的历史:一是19世纪50年代,即起草《政治经济学批判》之前的时期;二是19世纪70年代,即《资本论》出版和起草《资本论》第二部和第三部之后的时期(Hobsbawm, 1964:26)。马克思公社研究的主要思想成果也正是在这两个阶段形成的。
19世纪50年代,马克思的社会和政治视野开始扩展。1850年到达伦敦之后,由于英国对印度的殖民统治在学界引发了一系列讨论,马克思开始关注印度公社问题,撰写了《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这两篇重要文献。1853年,他开始为《纽约每日论坛报》撰写关于印度和中国的文章(Hobsbawm,1964:22)。马克思在1853年6月14日给恩格斯的信中说,他在印度发现了亚细亚公社——东方一切特有现象的社会基础(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1976:82-85)。不过,这一时期马克思仍把印度公社当作由东方特殊的气候和地理条件决定的亚洲特有的现象,强调印度公社作为亚细亚专制主义和停滞的牢固基础的消极作用(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2012b:850)。他以线性方式对历史进程加以解释(Basso, 2017:81),坚信公社所有制关系必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走向解体。这也使得他在对印度问题的分析中倾向于强调英国殖民者对于摧毁东方专制制度、促进社会状况改变的进步意义(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2012b:850)。
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马克思进一步将目光跳出西欧,扩大了思考的地理范围。马克思在早期著作中只是零星地提到俄国,而且表达了对一个落后的、“反启蒙”国家的简单看法。19世纪60年代末,马克思在写作《资本论》第二卷的时候发现,由于农村公社的存在,俄国的土地所有制和地租制度与西欧国家存在很大差异。他也由此开始关注俄国的土地所有制。自1868年起,马克思与俄国经济学家丹尼尔逊(Nikolai Danielson)保持了十余年的通信联系,建立了亲密的友谊,获得了关于俄国农奴制改革、俄国公社和农民状况的大量书籍和资料。马克思在与俄国民粹主义者的交流中了解了车尔尼雪夫斯基(Nikolay Chernyshevsky)的观点,由此更加关注俄国农民问题。
马克思在最后十年实现了他学术研究的飞跃(何增科、周凡主编,2008:98)。马克思在其成熟时期的作品中主要论证了资本主义社会必然引起自身的逻辑发展而最终走向,他在晚年更多关注的则是社会历史如何从原始共同体走向资本主义社会(李义天、田毅松,2013:19),他的阅读集中于对资本主义之前各社会形态的研究。沙宁认为,马克思晚年学术取向的形成主要受到四个重要事件的影响:一是1871年巴黎公社的失败使马克思意识到工农联盟在革命中的重要性,从而更加关注农民问题;二是1860—1870年间社会科学对于史前社会研究的发展形成了大量研究成果;三是社会科学对于资本主义世界中乡村社会的研究更加丰富;四是俄国的革命经验和农村公社的现实给马克思打开了一扇探索资本主义多元发展路径的新窗口(Shanin,1983)。可以说,19世纪60、70年代以来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极大地扩展了马克思对于人类社会结构的一般性理解(Shanin,1981)。
随着人类学研究的推进,马克思修改并加强了对前资本主义社会的评价。他不再通过地理标准将社会形式概念化,而是开始关注其社会特征的复杂性。马克思广泛阅读了奥古斯特·哈克豪森的《俄国农村状况》、柯瓦列夫斯基的《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摩尔根的《古代社会》、约翰·菲尔的《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人村社》以及亨利·梅恩的《古代法制史讲演录》等著作,并做了大量阅读笔记。1972年,美国人类学家劳伦斯·克拉德(Lawrence Krader)编译整理了马克思的四个笔记(摩尔根笔记、梅恩笔记、拉伯克笔记和菲尔笔记)并命名为《卡尔·马克思的民族学笔记》,将马克思晚年关于欧洲以外社会和史前社会的研究推向了高潮。20世纪40、50年代,苏联整理出版了马克思的柯瓦列夫斯基笔记和摩尔根笔记。1975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版第45卷中第一次用俄文发表了马克思的四个人类学笔记,将其命名为《卡尔·马克思论前资本主义生产形式》,又称为“古代社会史笔记”(贾向云,2017:33)。
巴斯克斯(Alfredo Macías Vázquez)等认为,马克思始终对研究公有制的生产形式充满兴趣。马克思在公有形式和价值形式之间进行了实质性的区分,他相信公有形式对于克服交换价值取向的社会是具有重要意义的(Vázquez et al.,2021)。因此,本文认为,将马克思的学术生涯分为《资本论》写作时期和关注公社与俄国农民问题的晚年时期两个阶段是一种错误的做法。从马克思晚年对公社的阅读和思考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对人类社会发展历程所作的“原始共同体-资本主义社会-真正的共同体”的勾勒和展望,这也是很多学者拒绝以割裂的方式理解晚年马克思公社思想的重要原因。
马克思、恩格斯在1847年发表的德文版《宣言》中指出,“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随着古代社会史知识的增多,马克思改变了这一观点,认为土地公有才是人类社会最初的所有制形式。在1888年发表的《宣言》英文版中,恩格斯在脚注中补充道:“这是指有文字记载的全部历史。在1847年,社会的史前史、成文史以前的社会组织,几乎还没有人知道。后来,哈克斯特豪森发现了俄国的土地公有制,毛勒证明了这种公有制是一切条顿族的历史起源的社会基础,而且人们逐渐发现,农村公社是或者曾经是从印度到爱尔兰的各地社会的原始形态。最后,摩尔根发现了氏族的真正本质及其对部落的关系,这一卓绝发现把这种原始社会的内部组织的典型形式揭示出来了”(马克思、恩格斯,2015:27)。
在马克思的公社研究中,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无疑具有重要地位,它使马克思确定了原始氏族公社这一人类社会早期社会组织的普遍性。摩尔根在书中从发现和发明、家庭观念、政治观念以及财产观念这四个主要方面阐释了人类社会由蒙昧社会、野蛮社会到文明社会的发展历程和规律。马克思于1881年5月至1882年2月间研读了这本书并极为赞赏,写下了十分详细的摘录和批语。除第一编第3章之外,马克思对全书所有章节都做了详细的阅读摘录。
基于对易洛魁人的实地研究,摩尔根阐释了美洲土著以氏族为基本单位形成的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的政治组织体系。这种氏族社会依靠血缘关系结合而成,所有成员都拥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和互相保卫自由的义务。他们享有平等的个人权利,按照民主原则选举和罢免氏族首领与酋帅,召开氏族会议,实行财产的氏族共有(摩尔根,2012:95)。摩尔根发现,以血缘关系纽带、土地公有制度、民主政治原则为基本特点的原始氏族公社在人类古代普遍存在,这种组织广泛流行于整个蒙昧阶段晚期和整个野蛮阶段(摩尔根,2012:427)。在进入文明时代以前的希腊和罗马(摩尔根,2012:76),在爱尔兰人的“塞普特”、阿尔巴尼亚人的“菲司”或“弗腊腊”组织以及恺撒和塔西佗时期的日耳曼人部落中都存在氏族组织的痕迹(摩尔根,2012:411-413)。《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的其他篇章中也摘录了氏族组织普遍存在的证据,例如“在整个墨西哥和秘鲁的定居的红种人部落中,就在他们被西班牙人征服以前的时期里,土地公社的最古形式……是氏族公社,这种公社以家庭份地的同时存在为前提,家庭份地的大小则以某一家庭之属于某个继承人集团为转移……这种公社称为卡尔普里”(中央编译局,1996:7);“在16世纪中叶,墨西哥和秘鲁的农村公社还存在于立法中,很大一部分印第安村落还共同占有土地和资本”(中央编译局,1996:21)。马克思在《古代社会》的笔记结尾处还补充了一系列他从恺撒、塔西佗和塔西佗的解释者利普西乌斯的著作中所摘引的摘记,对古代日耳曼民族的集体制度进行了更详细的解释,这是摩尔根的著作中所没有的(克拉德,2017:281)。
对于摩尔根提出的氏族公社在人类社会中的历史普遍性,马克思是认同的。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1857—1858)中,马克思指出,“印度为我们提供了这种经济共同体的各种各样形式的典型……这种共同体是一切文明民族的起点。以私人交换为基础的生产制度,最初就是这种原始在历史上解体的结果”(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1998:294)。他认为,古代民族的社会形态是由血缘亲属关系和生产资料公社所有制这两个社会关系决定的。直到资本主义社会确立以前,在所有社会,特别是发展比较缓慢的社会中,这两种社会关系或者它们的变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1996:1)。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提出:“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在已经经历了某一原始阶段的一切民族那里,这种公有制在农业发展的进程中变成了生产的桎梏。它被废除,被否定,经过了或长或短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但是在土地私有制本身导致的较高的农业发展阶段上,私有制又反过来成为生产的桎梏。因此就必然产生出把私有制同样地加以否定并把它重新变为公有制的要求。但是,这一要求不是要回复原始的公有制,而是要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共同占有形式”(恩格斯,2018:512)。马克思固然看到了古代共同体的物质匮乏和狭隘性,但他更加看重和强调原始公社与原始的一些基本特征——土地公有制、社会化的劳动组织、非阶级化的平等的个人权利和民主的内部政治组织。正是这些基本特征为马克思思考高级阶段的公社形态提供了基础。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将前资本主义时期的所有制形式划分为部落所有制、古典古代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或等级所有制(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2012a:147),这是他们对于前资本主义历史分期和演化的最初观点。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马克思进一步推进了对所有制形式的历史讨论,将资本主义以前的生产形式分为亚细亚、古典古代和日耳曼这三种形式。在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中,个人同家庭一起在分配的公社份地上从事劳动,公社之间彼此独立,在公社之上还存在一个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公社只是作为世袭的占有者使用土地(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1995:466)。古典古代形式体现为以土地所有制和农业为基础的城市,土地为公社(国家)所有,贵族代表共同体占有公社土地,并将公社土地授予自己的被保护民来进行利用。与前两种作为实体存在的公社不同,在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中,公社表现为以土地所有者为独立主体的联合,而不是一种联合体。每个单独的家庭就是一个经济整体,公有地只是个人财产的补充,公社主要在为公共目的而举行的集会中得到体现(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1995:468)。
在《资本论》第一卷出版后,马克思接触到乔治·毛勒(Georg Maurer)关于马尔克公社的作品。马克思在1868年3月14日给恩格斯的信中写道:“在博物馆里,我勤奋地研究了老毛勒关于德意志马尔克、村庄等的最新著作。他详细证明了土地的私有财产是后来才有的……有趣的是,就在这时,俄国人每隔一定时间重新分配土地的做法(在德国最初是每年一次)在德国一直延续到十八世纪甚至十九世纪”(Marx,1964:139)。毛勒让马克思注意到,在日耳曼公社中一直在进行定期的耕地分配,这种习俗甚至在19世纪仍然存在(特别是在马克思的出生地特里尔周围)。日耳曼公社不再像《大纲》中那样被视为由独立的个体农民组成的非实体性组织,马克思也逐渐放弃了他对于亚细亚形式、古典形式和日耳曼形式的三种类型划分(Tairako, 2016)。
1875年后,俄国法学家、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柯瓦列夫斯基(Maksim Kovalevsky)的研究又为马克思更细致地理解公社多样性提供了素材。1875—1876年,柯瓦列夫斯基先后结识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学术上与他们保持着密切联系。柯瓦列夫斯基的著作《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1879年一出版,马克思当年10月就开始对该书进行评注和摘录。该书考察了墨西哥、秘鲁、印度、阿尔及利亚等不同国家和地区公社制度的历史演变。由于印度的土地关系形式最为复杂,存在的公社形态最为多样(柯瓦列夫斯基,1993:51),柯瓦列夫斯基以印度为例,按照时间顺序对公社土地所有制进行了梳理,将其主要归纳为如下五个阶段和形式。(1)氏族公社:成员共同生活,共同耕作,共同经济的产品归公共仓库,以满足整个公社的需要。(2)家庭公社(按继承法确定份地大小):氏族公社被个体家庭使用大小不等的份地取代,每个氏族成员依距始祖远近的不同获得大小不同的份地。(3)家庭公社(按实际占有确定份地大小):个体份地不再与距始祖的亲属等级相符合,公社成员只要缴纳赋税就可占有无人耕种的公社荒地。(4)定期平均分配的公社土地制度:每当人口增加致使公社成员间现有的土地分配不均时,公社成员便进行重新分配,重新分配没有定期性。(5)耕地私有的土地制度:耕地和草地归公社各个成员私人所有,只有附属地仍归公社成员共同所有,失掉土地的公社居民仍可享用公有附属地(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1996:28-36)。
在阅读柯瓦列夫斯基著作的基础上,马克思重新概括了公社所有制形式的演变,分别是:(1)实行土地共同所有制和集体耕种的氏族公社;(2)按照氏族分支的数目划分家庭公社;(3)按照继承权(即亲属等级的远近)确定家庭份地;(4)按照实际耕种情况确定个体份地的农村公社;(5)公社土地或长或短的定期重分。公社土地重分制度最终导致土地的私人占有。起初参与重分的包括宅院、耕地和草地,而后宅旁土地、耕地和草地又相继被划为私有财产(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1996:37)。马克思在原始氏族公社原生形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公社的多元形态,即氏族公社、家庭公社和农村公社,而农村公社就处于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阶段(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2009:586)。
柯瓦列夫斯基将公社所有制的瓦解归结为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这些冲突主要体现在家庭内部、公社内部、国家与公社之间以及殖民者与公社之间这四个层面。在他看来,家庭的分家析产、公社内的分化与不平等以及国家对公社组织的削弱固然加剧了公社所有制的瓦解,但线世纪末以来欧洲各国的殖民统治。英国于1793年通过了《关于承认印度柴明达尔永为世袭土地所有者》的法案,孟加拉的土地被承认为柴明达尔的私有财产,农民的公社地产和私有地产被掠夺。公社成员因拖欠税款、高利贷等原因而拍卖出让份地,加快了土地所有权向城市高利贷者手中聚集。随着城市资本家阶级侵入公社内部,公社的宗法性质、公社首领在协调利益方面享有的道义权威逐渐消失。在人为破坏公社土地占有制的情况下,农民所有者逐渐让位于大土地占有者,自身成为无地的农村无产阶级(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2009:135-137)。不只是在印度,在美洲大陆和北非,殖民国家的土地政策都给原有的公社土地占有制带来了毁灭性的破坏。
马克思倾向于将公社所有制的瓦解归结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公社的存在是其成员共同占有和利用土地的前提,个体以公社为媒介发生对土地的关系。在公社中,个体不是把自己当作劳动者,而是把自己当作所有者和进行劳动的共同体成员。劳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各个所有者及其家庭以及整个共同体的生存,因而经济的目的是生产使用价值,在个人对公社的一定关系中实现再生产(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1995:477)。要使公社继续存在,公社成员的再生产就必须在原有的客观条件下进行。这种再生产必然既是旧形式的重新生产,又是对旧形式的破坏(例如人口增加产生的影响)。因此,生产力的发展使这些形式解体,而其解体本身又是人类生产力的某种发展(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1995:478)。
公有制形式的解体是必然的,同时它又带来了一个不可避免的创伤性的结果,那就是农民与土地的分离以及农民由此遭受的剥夺。随着对公社认识的深入,马克思晚年也更深刻地表现出对农民命运的关怀,这在下文他对俄国民粹主义的评价中有所体现。此时的马克思对殖民者土地政策加速公社所有制瓦解进行了更强烈的批判。在1853年的《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一文中,马克思曾说道,“柴明达尔制度和莱特瓦尔制度本身虽然十分可恶,但这两种不同形式的土地私有制却是亚洲社会迫切需要的”(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2012b:857)。而在《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的阅读笔记中,他写道,“英属印度的官员们……都把旁遮普公社所有制的衰落仅仅说成是经济进步的结果,实际上英国人自己却是造成这种衰落的主要的(主动的)罪人,——这种衰落又使他们自己受到威胁”(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1996:94)。
在较早期的著作中,马克思主要分析农村公社的落后性。1867—1870年左右,马克思仍认为俄国公社会像印度村社一样走向终结(何增科、周凡主编,2008:13)。到了19世纪70年代后期,马克思开始思考公社的历史能动性。马克思的这一转向与俄国革命民粹派有着不可分割的重要关联。革命的民粹主义是当时俄国主要的本土革命传统,其最为重要的理论家就是车尔尼雪夫斯基(Shanin,1981)。在从1872年末到1873年的某个时候,马克思阅读了车尔尼雪夫斯基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文集》(春木棉,2008:107)。在1877年《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马克思对车尔尼雪夫斯基大加赞赏:“在《资本论》德文第二版的跋里,我曾经以应有的高度的尊重谈到‘俄国的伟大学者和批评家’。这个人在几篇出色的文章中研究了这样一个问题:俄国是应当像它的自由派经济学家们所希望的那样,首先摧毁农村公社以过渡到资本主义制度呢,还是与此相反,俄国可以在发展它所特有的历史条件的同时取得资本主义制度的全部成果,而又可能不经受资本主义制度的苦难。他表示赞成后一种解决办法。我的可敬的批评家至少有理由根据我对这位‘俄国的伟大学者和批评家’的尊重断定我同意他关于这个问题的观点”(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2012c:727)。
当时俄国知识分子围绕农村公社的本质和历史进行了激烈辩论,1872年《资本论》第一卷俄文版的出版也推动了对于俄国资本主义发展的讨论。公社的反对者认为,农村公社是沙皇国家的一种产物,保存了俄国农业及其整个政治经济的落后性。车尔尼雪夫斯基则认为,不应把公社所有制认为是俄国民族性的天赋特点,而应该把它看作每个民族生活中一定时期的全人类的属性(车尔尼雪夫斯基,1959:92)。俄国的农村公社只是在欧洲保存得最好的村社,并且持续进入到一种进步的资本主义的新的国际和地区背景之中。农村公社的积极特点需要保留,而保存它的原因是为了保存大部分国民对不动产的占有并实现尽可能平均的分配,实现经济活动的公共性(车尔尼雪夫斯基,1959:174-181)。与此同时,只有把公社纳入新的生产环境,使其成为一种全新的、完全不同的社会组织的胚胎,它才能确保农民群众的福利。马克思本人也先后写下了《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给维·伊·查苏利奇的信》(以下简称《复信》)《关于俄国一八六一年改革和改革后的发展的札记》等文本来阐明自己的见解。在这些文本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的观点与车尔尼雪夫斯基极为相似:“从理论上说,俄国农村公社可以通过发展它的基础即土地公有制和消灭它包含的私有制原则来保存自己;它能够成为现代社会所趋向的那种经济制度的直接出发点,不必自杀就可以获得新的生命;它能够不经历资本主义制度而占有资本主义生产使人类丰富起来的那些成果。俄国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把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用到公社中来”(中央编译局,2012c:826)。因此,一些俄国社会革命党认为,在关于俄国公社的未来这一问题上,马克思是站在革命民粹主义一边的(春木棉,2008:101)。
马克思在《复信》中对俄国公社命运的论述最为详细。虽然最终的第四稿复信仅有寥寥几百字,但是回信过程却成了马克思展示其思想前沿的“知识厨房”(Shanin,1981)。首先,马克思强调了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多样性。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彻底分离,全部过程的基础是对农民痛苦而残酷的剥夺(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2012c:820-821)。但是,“这种剥夺的历史在不同的国家带有不同的色彩……只有在英国,它才具有典型的形式”(马克思,2004:823)。马克思明确指出《资本论》的讨论范围并不适用于大量土地掌握在公社手中的俄国,他反对将《资本论》中的论述上升为历史哲学。
其次,马克思分析了俄国公社的“二重性”特征。农业公社的二重性本质表现为公共所有与个体占有之间的互补性——公有制及公有制所造成的各种社会联系使公社基础稳固,房屋的私有、耕地的小块耕种和产品的私人占有使个性获得发展。不过,根据马克思对公社历史的阅读,他认为农业公社是一个不稳定的过渡形态,个体动产的积累最终会导致耕地和公社附属地变为私有财产,在公社内部产生利益冲突并造成公社的解体。因此,农业公社的未来要么是私有制战胜集体因素,要么是后者战胜前者。但究竟如何发展,只能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2012c:824)。
第三,马克思指出了俄国公社发展的可能性。在马克思看来,俄国公社所处的历史环境是独一无二的。俄国公社和资本主义生产同时存在,意味着公社不必进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或经历资本主义危机就能够占有资本主义的物质条件和积极成果。这与原始公社因生产力落后、缺少实现阶段性跨越的必要经济条件而走向衰落的处境截然不同。俄国公社内部也具备了发展的优越条件,即适合规模化经营的地理条件、能够实现集体耕作的土地公有制,以及俄国农民劳动组合的传统与集体协作。与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共存的外部环境能够为公社集体劳动的组织与生产力的发展提供设备、肥料等必要的工业产品。
第四,马克思提出了通过革命解决俄国公社发展困境的必要性。俄国公社发展的最大威胁来自国家和资本家。由于国家的财政搜刮,再加上资本家、商人、土地所有者和乡村高利贷对农民的剥削,公社无法获得正常的发展。马克思与俄国民粹主义者的区别就在于他并没有无条件地坚持俄国公社有可能过渡到的观点。如果这一超越有可能实现的话,那么其原因并非俄国民粹派所崇尚的理想的“公社精神”,而应归功于革命。“假如俄国革命将成为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而双方互相补充的话,那么现今的俄国土地公有制便能成为发展的起点”(马克思、恩格斯,2015:5)。
对于马克思来说,农村公社不只是一个俄国问题。它关系到资本主义世界中的农民问题,决定着农民能否摆脱被剥夺和无产化的英格兰式命运,是否能不经过资本主义转型的痛苦就在社会化的生产中实现自身的自由与发展。马克思也借由俄国公社问题开始思考资本主义的替代发展路径,探索是否有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实现社会进步和发展的目标。可以说,马克思是将公社视为替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保障农民利益的一种系统性组织,在更一般性的意义上提出了资本主义转型的多样性和替代路径的可能性问题。
与剩余价值、阶级、异化等概念不同,公社并不是马克思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学术讨论相对匮乏的原因之一或许在于语言上的障碍。在德语中,马克思使用过Gemeinwesen, Gemeinde, Gemeindewesen, Gemeinschaft等多个词语来表达公社和共同体的含义,但是这些词在英文中均被译成了community,在中文版中又大多被译为“共同体”。这使得国内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出现了大量围绕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论述,但同时马克思的共同体概念又令人备感模糊。例如,有学者指出,马克思的共同体范畴十分宽泛,原始群、氏族、家庭、部落、农村公社、国家、阶级等都可以被纳入马克思的共同体范畴(秦龙,2006)。
我们以《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为例来看三个文字版本在翻译用词上的差异。在谈到亚细亚所有制形式时,马克思写道:“在这种土地所有制的第一种形式中,第一个前提首先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英文:human community; 德文:Gemeinwesen)。家庭和扩大成为部落的家庭,或通过家庭之间互相通婚[而组成的部落],或部落的联合……部落共同体(英文:tribal community;德文:Stammgemeinschaft),即天然的共同体(英文:natural common body;德文:Gemeinwesen),并不是共同占有(暂时的)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2012b:725;Marx,1964:68,1958)。马克思还指出,在小土地所有制和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这两种形式中,“劳动者把自己劳动的客观条件当作自己的财产;这是劳动同劳动的物质前提的天然统一……个人把自己当作所有者,当作自身现实性的条件的主人。个人看待其他个人也是这样,并且,根据这个前提是从共同体(英文:community;德文:Gemeinwesen)出发,还是从组成公社(英文:community;德文:Gemeinde)的各个家庭出发,个人或是把其他个人当作财产共有者即公共财产的体现者,或是把其他个人当作同自己并存的独立的所有者即独立的私有者,而在这些独立的私有者之外,原来囊括一切和包罗所有人的公共财产本身,则作为特殊的公有地与这些为数众多的土地私有者并存。在这两种形式中,各个个人……劳动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各个所有者及其家庭以及整个共同体(英文:the communal body as a whole;德文:Gesamtgemeindewesens)的生存。个人变为上述一无所有的工人,这本身是历史的产物” (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2012b:724-725;Marx,1964:67; Marx,1958)。
马克思并非无差别地使用Gemeinwesen, Gemeinde, Gemeindewesen, Gemeinschaft这几个词。虽然它们都有“共同”之意,但是所指代的组织形态与内涵并不相同。麦吉尔(Kenneth Megill)认为,Gemeinschaft 在日常的德语中经常使用,指的是任意一种正式或非正式的组织,通常被马克思用来指非政治形式的组织(Megill, 1970)。在谈到公社时,马克思常用的是Gemeinwesen一词,更接近于政治意义上的组织。马霍瓦尔德(Mary Mahowald)指出,在马克思对“公社”(community)一词的用法中至少可以看到两种含义:一种是当前存在的社群或公社集体现实;另一种是尚不存在的公社的愿景和目标(Mahowald,1973)。再进一步对比之后,马霍瓦尔德(Mahowald, 1988)对马克思的这四个用词进行了区分:Gemeinwesen是人类通过社会的形成而相互联系的基本倾向,它指出人的本质是社会性的,是一种现实性的、人性化的特征。它解释了人的社会性存在,是马克思用得最多的词汇。Gemeinde和Gemeindwesen有时被用来指先前存在的或现在存在的公共形式。Gemeinschaft一词很少出现在马克思的文本中,它主要用来表达一种理想化的,而不是一个既有的共同体。巴索(Luca Basso)认为,马克思的Gemeinde一词时主要指的是历史上的农村公社,他拒绝将前资本主义的社会结构理想化,认为不能被理解为恢复过去的前资本主义秩序;另一方面,对马克思来说,意味着超越国家,而community依然是资产阶级国家下的功能性组织,因此,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之后,马克思不再使用community [Gemeinschaft]一词来表示,而是使用association[Verein](Basso, 2017: 202-203)。塞雷尼(Paul Sereni)也认为马克思在著述中更加强调Gemeinwesen这一概念的核心地位,而不是Gemeinschaft。马克思在他成熟期的著作中倾向于用association指形态,因为association既不是自然形成的也不是原始的,它指的就是Gemeinwesen(Sereni, 2010:143)。
可见,马克思的“公社”主要对应的是德文Gemeinwesen一词,其核心指向是在历史实践中形成的社会联结和共同性(common being)。共同性是贯穿马克思整个思想轨迹中的一条“红线”,他从早期著作开始就在Gemeinwesen概念中展开政治探讨,基于个体之间相互联系的具体形式思考人类社会的组织形式。在此意义上,公社/Gemeinwesen代表着随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而形成的超越交换价值取向的社会联结,它是更高级社会形态的关系基础。正如恩格斯在1875年给倍倍尔的信中所写的:“随着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建立,国家就会自行解体和消失……一到有可能谈自由的时候,国家本身就不再存在了。因此,我们建议把‘国家’一词全部改成Gemeinwesen[‘公团’],这是一个很好的德文古字,相当于法文中的‘公社’”(恩格斯,1875)。
马克思对公社的论述经常被拿来与滕尼斯(Ferdinand Tonnies)的“共同体与社会”(Gemeinschaft und Gesellschaft)进行比较(Pappehnheim,1968;秦晖,2000;池忠军,2009)。滕尼斯是在德国历史主义的传统中对共同体展开讨论的。通过在古代历史中考察政治与社会的起源,德国历史主义的奠基人赫尔德(Johann Herder)批判了霍布斯式的原子化的“自然状态”,认为人生来就处在社会中,自然状态即是社会状态,家庭状态又是最早的社会状态,基于家庭的共同体关系统合了政治与经济。滕尼斯以此为起点,系统对比了共同体与社会这两种人类社会中的结合类型,彻底反思了近代的理性启蒙和霍布斯式的理性主义(李荣山,2019)。滕尼斯所描绘的共同体主要是在自然的基础之上形成的群体(家庭、宗族)里实现的,或是在小的、历史形成的联合体(村庄、城市)以及在思想的联合体(友谊、师徒关系)里实现的。与共同体相对的社会是一种目的的联合体,是一种机械的聚合和人工制品,“社会”在近代资产阶级社会中得到了最完美的表现。滕尼斯认为,共同体的政治体,即公社(Gemeinwesen)建立在自然会聚、天然地服从权威者的基础上,其历史的经典原型是中世纪的封建制,与之相应的是人对风俗的敬畏、对神圣宗教信仰的精神结构;而社会的政治体则是人造国家(Staat)(滕尼斯,2019:xxiv)。在滕尼斯写作的时代,俾斯麦政府疯狂社会主义运动,容克专政和垄断资本主义兴起,传统秩序和道德伦理受到极大冲击与破坏(滕尼斯,2019:ix)。借助共同体和社会这两个概念,滕尼斯希望理解从18世纪直到现代以来的各种潮流与斗争,思考日耳曼文化的整体发展及其未来。
德国历史主义传统中的共同体本质上是一套独特的道德理念。德国共同体传统在批评资本主义之余,未能将社会文化分析与经济相结合,无法超越政治经济结构来构想新的共同体形态(李荣山,2018)。因此,滕尼斯的共同体更多地带有一种面向过去的怀旧情感。而马克思所设想的公社则是滕尼斯“共同体—社会”二阶性的延伸,具有更强的未来取向(Batiuk & Sacks,1981)。马克思将人类社会分为前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共同体社会(communal society)三个主要阶段。就个体与集体的关系来看,这三个阶段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共同体-个体性和外部社会性(individuality and external sociality)-公共的个体性(communal individuality)(Gould, 1978: 5)。在早期的公社(或者说滕尼斯的“共同体”)形式中,个体与集体是直接统一的,他们通过家庭和亲属关系的自然纽带结合在一起,个体依附和从属于集体凯时kb88游戏下载。尽管公社内部存在差异和不平等,但整个公社构成了一个相对静态或稳定的实体。马克思认为原始公社的道德力量就是这种人类社会的有机统一,通过自己的劳动将人与土地联系在一起,用自己的劳动生产自己的生活,并在此过程中繁衍他们的集体(Hobsbawm, 1964)。只是这种古老的社会生产有机体或者以个人尚未成熟、尚未脱掉同其他人的自然血缘联系为基础,或者以直接的统治和服从的关系为基础(马克思,2004:94)。在第二个阶段,生产力的发展使人类从其原有的自然生产条件中解放出来,实现了个体化,同时也带来了个体对物和商品的客观依赖,加剧了人与集体的分裂,造成了人的异化。在超越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三个阶段,个体之间以及使得共同体得以构成和维系的社会联结主要依靠的不再是血缘和宗法关系,而是人们通过公共交往和劳动分工形成的社会纽带。个体性可以在共同体内得到发展,同时个人又能够与集体和他人重新实现融合。
未来面向的公社/共同体就是这样一个将个体与自然、个体与集体相统一的理想形式:生产资料是公有的凯时kb88游戏下载,所有人都可以使用,个体与自然实现一致;个人劳动是作为社会劳动来实现的,在社会化的劳动中,个体发展其自我意识,获得自我实现,并回归其社会性存在(Fisher, 1994)。这样的公社不仅是道德的和情感的,更是实践的;它不是一个意识形态共同体,而是实践共同体(Holm, 2020)。因此,马克思的公社理想是嵌入在历史唯物主义和政治经济学批判之中的,他所论述的公社不仅是道德层面的共同体精神,更是人类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形成的经济社会组织形式。在马克思的分析中,公社的经济基础是第一位的,他对公社的分析始终从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而非意识决定论的。就其最初形态来看,土地公有制的出现是由较低的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公社存续的优势和意义在于能更大限度地保全共同体成员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使个体摆脱对商品的从属地位(马克思、恩格斯,2018:65-68)。马克思并不为传统共同体的衰落而神伤,因为这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他更强调的是如何在既有的社会经济基础上实现共同体成员的社会性和集体性,建立起既具有先进的生产力、又能够赋予个体以自由个性的共同体社会。这样的共同体也将成为自由民主社会的雏形。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超越了德国历史主义的共同体传统,将公社/共同体提升到了一个超越等级社会结构的新的高度(李荣山,2018)。
集体和集体所有制的存在是适应生产力发展需求的产物,它的具体形态和特征既受其组织内部关系的影响,也与宏观制度结构和历史变迁紧密相连。新中国成立初期,面对落后的生产力条件和薄弱的工业基础,集体化的农村生产组织使社会主义工业化发展获得了必要的原始积累,也巩固了农业生产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分田到户之后,农村集体制下的村办企业、乡镇企业在加快乡村工业化、促进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经济转轨时期,农民通过农村集体参与市场竞争,集体成为农民进入市场的纽带和缓冲,一些农村集体在市场化发展中表现出了强大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潘维,2003)。纵观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从制度环境来看,当前中国的农村集体已具备了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信》中所提到的公社作为替代性发展路径的优势与实现条件,即土地集体所有的稳固基础与农户个体自主经营之间的互补性、集体经济与外部市场环境和先进生产力条件之间的连通性,以及国家和政府对于集体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与资源输入。因此,对于“集体”的学术探索就是将马克思的理论思想与中国发展实践相结合,统合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传统和本土经验,提出符合中国时代特色的“公社”形态。
本文借鉴马克思的公社思想,将“集体”界定为:基于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以个体与集体的有机联结与共同发展为价值基础开展生产与再生产活动的实践共同体。个体与集体发展的共同性是集体概念的核心,它规定了集体的价值基础,在实践层面指导个体与集体在生产和再生产环节的具体互动方式。个体与集体的统一、价值与实践的统一构成了集体的四维分析框架(见表1)。
在“个体—集体/价值—实践”的分析维度之上,针对当前我国的新发展阶段,“集体”还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个体需求是集体组织形态的决定性因素。在社会生产力较为落后的时代,将集体的整体存续置于个体之上、抑制个体的发展,是特定发展阶段的历史局限。在新发展阶段,集体以何种方式进行组织、通过哪些生产和再生产活动与个体连接,在根本上取决于农民的需求。因此,发展农村集体不等于重新回到人民公社体制和集体化生产。不同地域空间中农民需求的具体性和差异性决定了集体组织实践的多样性和异质性。集体正是通过回应农民需求而形成自己的内源发展模式。
第二,集体发挥对市场和国家的补充性作用。农民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获得国家提供的福利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集体不是农民获得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唯一空间。相比于市场和行政的力量,集体是以“社会”的方式与个体联结,更加直接而灵活地回应农民需求,以克服生产和再生产层面的“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在当前的农村基层,资本主导的现代农业产业往往制约了小农户的市场融入,低标准的普惠性福利制度无法应对农民突发性的疾病风险。这就需要通过集体的生产和再生产实践对市场和国家进行补位衔接,保障个体农民的生存与发展。
第三,集体作为“整体性个体”与国家发展相统合。集体对内是农民实现生产和再生产的重要保障,对外是连接农民与国家的纽带。通过对农民的组织和支持,集体作为一个整体在更高的整合范畴上契合国家的宏观发展目标,促进积累与增长、社会政治秩序和分配正义的实现。反之,国家通过对单个集体的制度化支持来巩固治理的微观基础,以每个集体的有序发展作为国家总体发展的有机组成。
2014年之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逐渐在全国铺开。通过集体成员身份确认、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的方式建立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常见的组织形态。在这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中,资产和产权成为连结个体和集体的主要方式,农村集体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资产参股等方式获得收益。通过“个体—集体/价值—实践”的分析框架,我们可以更清楚地认识到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首先,在价值层面,集体经济表现出“重集体、轻个体”的价值取向。当前的农村集体经济往往偏离了“个体与集体共同发展”的价值基础,将重心侧重于集体,以完成集体经济增收的行政任务为目标,个体的发展并未成为集体存在的核心价值。地方政府热衷于鼓励农村集体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资产参股等方式获得收益,但是个体与集体之间的联结往往松散而薄弱,使得个体无法形成对集体的组织和情感认同。
其次,在实践层面,集体经济未能为个体的生产和再生产提供充分支持,个体需求未能成为集体实践的核心。在当前的农村集体经济中,相当一部分集体对于农民关心的就业和增收问题着力不足,较少为个体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劳动就业机会,对小农户与现代产业的衔接缺少支持,且常见的资产收益型集体经济排斥了个体劳动参与。一些集体能够将收入用于助学助困等公益性用途,为少数边缘群体提供生存保障,但面向广大成员的补充性养老、照料等社区公共服务仍较为匮乏。生产和再生产支持的不足使得个体难以借助集体来有效应对商品化社会的分化效应。
马克思所构想的共同体社会是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消除城乡之间的对立和分离,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共同利用生产力,共同享受集体创造的福利,使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马克思、恩格斯,2012:306)。在我国的乡村振兴过程中,集体无疑是促进城乡融合、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组织载体。以马克思的公社思想来理解当代中国的“集体”,其重要的学理意义就在于融合政治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视角,突出集体的实践共同体意涵,将个体和集体的有机联结融合于“集体”之中。这一概念阐释为我们跳出经济学主导的学术讨论,从重建“共同性”入手来分析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向和启发。
19世纪末以来的马克思主义研究以阶级分析为基本的方法论和理论视角,以阶级动力作为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来源。经典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在造成劳动者被剥削和异化的同时,也创造出了它的无产阶级“掘墓人”。与此对应的代表先进生产力、推动社会变革的力量来自城市,而非乡村。晚年马克思的理论视角从批判性的阶级分析转向了建设性的社会建构。马克思晚年的研究阐释了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公社组织的历史与演变。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交往的扩大,公社经历了从氏族公社、家庭公社到农村公社的演变,经历了公有制的衰落和私有制的兴起。尽管如此,农村公社的残存在马克思的时代依然可见。公社的历史实践促使他更加关注乡村社会的潜在力量,思考如何使农民不必遭遇无产化的剥夺就能实现生产力的发展和个体的自由。为此,马克思回到古代社会史的研究中,为理想社会形态的实现寻找答案。遗憾的是,受社会发展阶段和历史环境所限,马克思尚无法根据实践对“公社”进行充分的理论化,他的公社研究仍是未完成式。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中国的农村集体依然具有马克思所期望的公社特征,也使乡村社会具备了实现替代式发展的可能性。以中国历史和文化为基础探寻一种本土化的转型道路,避免工业化和城市化对农民的剥夺,是几代中国社会学人的目标和愿景(陈占江、包智明,2015;杨清媚,2019;叶敬忠,2021)。秉持这一学科传统,本文抛砖引玉,以马克思的公社思想为源,尝试对“集体”提出新的概念和分析框架,希望与更多同仁一起探索中国农村发展的“集体”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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